银行江港分支机构起诉张·穆法(Zhang )和赵·穆桑(Zhao )进行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裁判的要点
如果自然人死亡,他就没有公民权利的能力,他签署的金融贷款合同自然会终止。但是,民事能力的损失并不意味着终止了合同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导致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的灭绝。如果自然人死后有继承权,则其一生将由其遗产作为他或她的责任偿还。借款人一生之前的贷款利息应根据合同确定。如果死后的利息是法定利息,则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一年贷款利息确定。借贷权益是违反合同的责任,而借款人的意外死亡是不可抗力的,因此不支持罚款权益。
案件的摘要
Zhang 和Zhao 是母子。 Zhao (Zhang 的丈夫和Zhao 的父亲)于2018年5月17日通过移动银行与银行江岸分行签署了“个人在线循环贷款合同”。贷款为150,000元人民币,年利率为6.09%,为12个月。同意每月支付利息,并在委托人到期时偿还委托人。合同规定,逾期罚款利率比原始利率高出50%,并将每天收集;如果借款人死亡,贷方有权提前宣布应付款并恢复贷款。 2018年5月29日,Zhao 意外死亡,仅在他的一生中偿还了8.79元的兴趣。同年6月25日,张·穆芬(Zhang )和赵·穆桑(Zhao )处理了继承公证。赵·穆桑(Zhao )放弃了在县城继承一处财产,该财产仅由张穆芬(Zhang )继承。
2022年4月,一家银行江式分支机构起诉两人,以偿还198,560.38元的贷款,利息,利息和罚款权益。 Zhao 拒绝以他没有继承遗产为由承担责任。在对案件的审判期间,法院解释说,该银行无法提供Zhao 死前案件涉及的贷款产生的利息金额。
第一个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张·穆法(Zhang )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天之内,在死者Zhao 继承的范围内偿还了江港银行银行贷款的负责人。宣布判决后,银行江省分支机构提出上诉。第二例人们的法院裁定:张·穆法(Zhang )在判决发生后30天内的30天内,在死者Zhao 继承的范围内,将江外银行的主要和利益偿还了本金(150,000元(150,000元)(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7日至6.09%)的主要兴趣,并在150年5月17日付出了。根据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校长从2019年8月20日到实际还款日期,该校长根据中国人际银行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
法院判决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张·穆法(Zhang )应偿还上诉人的贷款本金150,000元的贷款,以及从2018年5月17日到Zhao 财产范围内实际偿还范围内的利息。原因如下:首先,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一般原则的第13条,自然人在死亡之前没有能力,并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能力的损失并不意味着终止合同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导致债权人的灭绝和义务。尤其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江邦分支机构已履行其所有贷款义务,赵·穆伊(Zhao )应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义务,但由于他的死亡,他实际上不能执行。其次,尽管自然人在死后不再能成为民事主题并参加民事活动,但如果他留下继承权,那么他一生中的责任可以通过其继承作为负责财产的全部偿还。出于这个原因,我国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的继承应支付给死者应按照法律支付的税款和债务,而税款和债务的付款应限制在其本质的实际价值上。对于死者应根据法律付款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地,张·穆法(Zhang )应在其继承的实际价值内继承他的合同义务,即Zhao 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即偿还150,000元人民币的本金以及上诉人的相应利息。第三,为了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同意的贷款是一年,固定利率适用,但Zhao 意外死亡,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而不是故意违反合同。为了公平性死亡之息,为了2019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法院确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到实际还款日期。至于赵·穆桑(Zhao )的明确声明,即他放弃了继承赵·穆伊(Zhao )的继承,一家银行的江港分支机构要求赵·穆桑(Zhao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银行江港分行所要求的罚款利益。尽管银行江港分支机构为非党派提供了类似的合同,即如果贷方去世,则认为这是违反合同的违反合同,但该银行可以事先宣布贷款的本金和利益将在早期或部分终止...终止或终止本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江邦分支机构没有行使终止的权利。贷方Zhao 在获得贷款后不久就意外死亡。他客观地无法继续履行其贷款偿还义务,也不是故意违反合同。这个原因是签署合同时双方之间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和无法克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则部分或全部责任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来豁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应免除责任。因此,将不支持江宗银行宣称逾期罚款权益的诉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条(此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一般原则的第13条,该原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条(此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第44条,该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此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
标题:死亡之息 某银行建中支行诉张某芳、赵某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及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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